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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福州通报8起网络餐饮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2024-12-27 08:05:06      点击:399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张文章)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福州法违福建省福州市市场监管局以“不打招呼、通报不用陪同、起网直奔现场”方式,络餐例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整治行动,饮违查处了一批餐饮经营者违法违规案件,规典扎实推进餐饮监管提档升级,型案全力降低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风险,福州法违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通报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起网发动社会共同参与监管,络餐例对违法违规经营者形成有力震慑,饮违10月29日,规典该局通报公布第二批8起典型案例。型案

执法人员检查网络餐饮线下实体店。福州法违 资料图片

台江区壹人罐小吃店环境脏乱被罚5000元

2021年7月7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台江区壹人罐小吃店(壹人罐易拉罐炒饭万象城店)店内后厨杂乱不整洁且垃圾桶未加盖,现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7日内改正,同时发出《当场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2021年7月15日,根据网络餐饮E治理平台上的投诉,再次检查该店,发现其垃圾桶未加盖,地面、灶台上脏乱,经营场所环境不整洁问题仍然存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福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

福州市仓山区施人德餐饮店2批次食品无生产日期

2021年7月29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福州市仓山区施人德餐饮店(菜小仙·小碗菜仓山万达店)经营场所狭小,卫生脏乱差;在厨房食品加工制作区有1包芝麻的标签被撕裂和1包胡椒粉的标签上未见生产日期,两袋均已开封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福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等相关条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1包芝麻和1包胡椒粉,合并处罚款10000元。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下架该主体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已限期整改。

福清市音西牛魔炙肉烧烤店无证经营生食

福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福清市音西牛魔炙肉烧烤店(牛魔·日式自助烧肉福清景观店)自2019年12月起未依法取得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从事三文鱼刺身、北极贝刺身、北极甜虾刺身等生食类食品制售,于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由于疫情影响歇业,自2020年6月起继续以35元/份的价格制售北极贝刺身、北极甜虾刺身等生食类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福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822.5元,处以罚款50000元。

台江区林世钦快餐店多名员工未佩戴口罩

2021年8月16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台江区林世钦快餐店(如意饭堂曙光路店)店内后厨卫生较差,食品原料落地摆放、垃圾桶未加盖、员工无健康证、多名员工未佩戴口罩等问题,执法人员当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处罚。2021年8月17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再次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及《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等相关条款规定,福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等相关条款,对当事人合并处以罚款10050元。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下架该主体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已限期整改。

福州市鼓楼区壹同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酒

2021年8月25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福州市鼓楼区壹同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一同楼东百店)经营场所内三防设施(防蝇)均未开启使用,经营场所中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酒:6瓶“KOIYOKBARACK”(规格:0.75L)、1瓶“ERICURUS”(规格:75cl)。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等相关条款规定,福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等相关条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99元;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6瓶无中文标签气泡酒和1瓶无中文标签干红酒水,处以罚款5000元。

福州市鼓楼区梁齐江餐厅防蝇防鼠措施不力

2021年8月13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福州市鼓楼区梁齐江餐厅(久号食堂澳门店)后厨卫生环境不整洁,用餐区域防蝇灯均未开启使用,以及后厨处理食品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口罩,执法人员当场对其开具《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同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1年08月25日,再次检查发现当事人后厨防鼠设施依旧孔隙不完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福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下架该主体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已限期整改。

福州桂花香苑餐饮有限公司2批次海产品不合格

2021年8月4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福州桂花香苑餐饮有限公司(桂花香苑·新闽菜三坊七巷店)经营的食品海蚌(购进日期:2021年08月01日)和兰母蟹(购进日期:2021年08月04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09月22日,对上述兰母蟹复检,检验结果仍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福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等相关条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63元,处以罚款5000元。

福州市晋安区燕子坪餐饮店三防设施不齐全

2021年8月3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福州市晋安区燕子坪餐饮店(恋尚小龙虾)店内食品加工区域三防设施不齐全,现场有苍蝇;原料和成品存放不规范,存在交叉污染;后厨卫生脏乱差;《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无“网络经营”在外卖平台经营,执法人员当场制发《当场处罚决定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3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2021年8月10日,再次检查发现现场食品加工区域仍脏乱差,三防设施未整改到位。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福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十三)项规定,责令其改正,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下架该主体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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